产品特色
适合各年龄层人士生活的必备品
0岁至60周岁各年龄段的人士均可购买,能满足大多数年龄层的医疗需求。
医疗补偿范围广
医疗费的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本说明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
费率表
职业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费率 |
18.5 |
23.1 |
27.8 |
41.6 |
64.8 |
83.3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8.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8.10)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8.11)、跳伞、攀岩(见8.12)、蹦极、探险(见8.13)、武术(见8.14)、摔跤、特技(见8.15)、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性病毒、食物中毒、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置身于任何飞机、美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